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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、数额。 2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。 3、保证的方式。 (1)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。 (2)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。 4、保证担保的范围。 5、保证的期间。
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一条,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,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,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,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。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二条,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。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,保证合同无效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,债务人、保证人、债权人有过错的,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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